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各市级公立医院: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2005〕服14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6〕180号)文件精神,现核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7月25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