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未列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一并公布。
二、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零售指导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零售指导价格的,按零售指导价格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