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现将我区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一、二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通知附件一、二中公布的价格。
二、对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本通知附件一中未列的规格和附件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局(收费管理处)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另文制定公布其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局核定价格前,药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核价销售。2012年6月1日以后,我局未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不得按原价格在我区销售。
三、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其中标零售价格低于本通知附件一、二中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上述价格调整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