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0号)规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将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市医疗保障局组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专班,拟定了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依据
(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0号);
(二)《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3号)。
二、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坚持“医疗、医药、医保”联动,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控制医药耗材费用不合理增长,形成科学的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
(一)完全补齐原则。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有升有降的结构调整后,综合测算各医疗机构调增的收入完全补齐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收入。
(二)适度弥补原则。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0号)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公立医疗机构反映的取消药品加成后价格调整补偿问题一并纳入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中予以解决,不再单独开展价格调整。”此次调价方案对取消药品加成不足进行了适度弥补。
(三)价格方案统一原则。将2015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调整方案和2016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价格调整方案,两套不同的价格调整方案通过此次调整形成一套全市统一的价格方案。
(四)理顺价格秩序原则。按照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的分等定级,将医疗服务价格分为六个级别价格,分别是:市级三甲综合医院、市级三乙综合医院(市级三级专科医院)、市级二甲综合医院、市级二乙综合医院(县级二甲综合医院)、县级二乙综合医院(县级二级专科医院)、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五)扶持基层的原则。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鄂医保发〔2019〕33号)精神,“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基层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建立完善有利于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基层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此次调价方案,适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六)支持中医的原则。将市级三甲综合医院和市级三乙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的中医类项目价格调整为一致水平、县级二甲综合医院和县级二乙综合医院(二级专科医院)的中医类项目价格调整为一致水平,中医专科医院在执行中医类项目时按同级最高价格执行。
四、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范围
全市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医用耗材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此次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将于11月底正式执行。现面向社会公开收集、征求修改意见。
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
通讯地址:襄城区虎头山路6号(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基金监管科)
邮编:441021
电话:360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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