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桂劳社字﹝2001﹞24号)和《百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百政发﹝200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本需要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列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服药、接种及普查普治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3、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各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自请医生会诊、自行转院、自购药品的费用。
5、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6、不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B超聚焦热疗等的费用。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体外反搏。
5、各种理疗项目。
6、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
7、其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新开展的诊疗项目,或经批准购置使用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四)因病情需要,经批准置换或安装人工器官所需的费用,国产人工器官个人自付20%,进口人工器官个人自付50%。
第七条 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采用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核准办法管理。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规定装备和管理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与《田阳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