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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01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河北省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9/1   来源: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华北油田管理局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社保中心,厅相关处室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简称国家2017版目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简称国家36种谈判药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我省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执行方式及内容


(一)关于药品目录调整方式。我省药品目录调整采取分步实施方式:第一步先执行国家2017版目录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第二步再组织开展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形成《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简称河北省2017版目录),此目录将另行发布。


(二)关于执行国家2017版目录。国家2017版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药品名称、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和凡例内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关于执行国家36种谈判药品。将国家36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其中治疗肿瘤的15种西药,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暂定为20%,其余21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关于与我省2016版目录的衔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药品及剂型,已纳入国家2017版目录的,按国家2017版目录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家2017版目录、且符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基本准入原则的,暂按河北省2016版目录规定继续执行;凡例中未纳入国家凡例中的药品,暂纳入国家凡例同类药品中继续使用,其限制支付范围从国家规定。待河北省2017版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国家2017版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不再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


按照以上原则,我们将河北省2016版未纳入国家目录的药品、国家36种谈判药品装载至国家2017版目录,形成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


二、执行时间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不超过30天的过渡期。


三、有关事宜及要求


为帮助各统筹地区做好谈判药品的支付管理,省厅统一组织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填报了《人社部36种谈判药品信息一览表》,供各地参考。


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要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和具体实施的准备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制定落实文件并及时报省厅医保处备案,要做好跟踪分析,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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