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和部分药品生产企业要求核定药品价格的请示,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核定了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醒脑静注射液优质优价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783号)、《关于部分药品差比价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751号)和《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规定,及药品生产企业要求增加剂型和规格的请示,我委核定了国家发改委尚未公布剂型和规格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一)。
二、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参考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经西北五省(区)价格协调会协商,重新制定了部分青海省发改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二)。
三、附件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和规格的其他包装数量,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二:青海省发改委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