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阿莫西林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2]618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
根据现行政府定价药品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核定了阿莫西林等部分西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限价,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定价药品。根据有关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申报,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我委核定了相关药品的补充剂型规格价格,执行中如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价格,按国家规定价格执行。
二、附表备注栏中标注生产企业的药品为区别定价品种,规定的价格仅限于标注的企业执行,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价格不得高于统一定价规定的限价。
三、各医疗机构执行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附表价格的,维持原价;高于附表价格的,执行附表规定的价格。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增补剂型规格药品最高零售限价.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