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各市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价格按不超过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40元/人次(不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区分检验方法);“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调整至10元/人次(不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区分检验方法,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检测);“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调整至10元/人次(不分医疗机构等级,不区分检验方法,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检测)。
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自医保发〔2020〕54号)执行。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政策按时、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9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