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大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大理州医疗保障局拟定于2021年4月30日在大理市召开大理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听证会。现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听证人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等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下午2:30。
地点:州医疗保障局四楼大会议室(下关泰安路34号,市一院南侧)。
二、大理州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等文件精神和我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要求,补偿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收入,逐步理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结合大理州实际,州医保局会同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共同拟定了本方案。
(一)价格调整依据
2019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八次会议研究了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等问题,指出“高值医用耗材治理关系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负担,要推进形成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靠、流通快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37号)、《云南省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若干政策措施》(云医保〔2019〕154号)、《大理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等文件精神,我州印发《大理州推进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工作方案》(大医保通〔2020〕4号),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支付政策同步跟进等方式妥善解决。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19〕124号)文件精神,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建立,从2020年1月1日起,大理州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启动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工作,积极推进我州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总体思路和“总量控制、有升有降、优化调整、分级定价、政策联动、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通过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补偿医疗机构合理收入,实现“一取消、二结合、三实现”的工作总体目标。即:“一取消”——全面取消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二结合”——与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比价关系相结合,与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相结合;“三实现”——实现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实现医保基金可承受、实现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优化调整。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腾出的空间,并结合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情况,通过选择各学科具有代表性、价格矛盾较突出、改革呼声较高、能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护理、注射、手术、中医服务、精神类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实施价格调整,实现全州公立医疗机构收入增减总量保持基本平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更加合理。
2.分级定价,体现差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区分手术难易程度和风险程序,适度拉开各等级手术治疗类项目的价格调整幅度,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一州一策”,即全州同一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3.服务群众、注重实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总体不增加群众费用负担,医疗机构良性发展,医保基金安全可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4.综合配套,政策联动。价格调整同医保支付、财政支持、医疗行为监管相结合,进一步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确保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顺利开展。
(四)价格调整空间测算情况
取消耗材加成不是理顺比价关系、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唯一依据和限制条件,基本医疗服务既是公共产品,也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需要有合理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既包含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和平移补偿,也包括部分实际成本与现行收费价格出现严重偏差项目的价格调整。
通过本次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实现对全州公立医疗机构补偿2898.3万元。其中: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收入总金额为781.95万元,全部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补偿;结合2020年度全州集中采购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25个品种)落地实施后,药品集中采购腾出的空间约8940万元,将其中2116.35万元用于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促进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良性发展。
(五)价格调整项目和标准
本次调整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共172项(详见附件2),占全省医疗机构目前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5411项)的3.2%,其中:提高医疗服务价格129项,降低医疗服务价格43项。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提高诊查、护理、化验、检查、治疗、手术6个大项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129项,涉及颅内血肿清除术、甲状腺次全切除术、胆囊切除术、骨骼肌软组织肿瘤切除术、新生儿护理、妇科手术等。提高诊查类6项,综合上调幅度135%;提高护理类2项,综合上调幅度35%;提高化验类2项,综合上调幅度200%;提高检查类5项,综合上调幅度37%;提高治疗类70项,综合上调幅度37%;提高手术类44项,综合上调幅度37%。
2.降低检查、放射、治疗、化验4个大项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43项,涉及彩色多普勒泌尿系及妇科超声检查、磁共振波谱成象(MRSI)、骨密度测定、尿妊娠试验(酶免法、金标法)、尿液分析、螺旋CT扫描(64排以下)、心脏常规彩色多普勒超声等。检查类调减5项,综合下调幅度12%;放射类调减6项,综合下调幅度6%;治疗类调减2项,综合下调幅度1%;化验类调减30项,综合下调幅度14%。
此次上调项目共129项,由于受理顺比价关系影响,涉及一类价上调的有78项,未作调整的有51项;涉及二类价上调的有90项,未作调整的有11项,其他28项进行了下调;涉及三类价的129项均进行了上调,既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促进分级诊疗,也进一步理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
(六)价格调整项目成本和说明
1.项目成本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是医院在提供各项医疗服务过程中所耗用的成本总额,包括人力成本、材料物资成本、所使用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等直接成本和间接费用。根据完成项目所需工时的人员薪酬测算人力成本、项目使用的主要医疗设备资产折旧摊销费用测算折旧成本、项目使用的不可收费医用耗材等直接材料平均耗用测算物资消耗成本,此次价格调整项目成本仅按以上三项测算的直接成本构成,未包含医疗机构管理费用、土地房屋折旧等摊销的间接费用。
2.特殊情况说明
由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现行价格水平与项目完成的实际技术劳务价值差距较大,同时为理顺不同级别间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对相关项目的价格调整幅度较大,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1)“250602001寄生虫免疫学检查”项目一、二、三类价格由15元调整为45元,综合上调幅度200%;“910000012人囊虫病抗体检测”项目一、二、三类价格由20元调整为60元,综合上调幅度200%。目前这两个项目全省仅有云南省寄生虫病防治所和大理州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开展,从2005年定价以来,由于检测试剂成本不断上涨,原定价已远低于检测试剂成本,在不计算其他成本情况下,医疗机构一直亏本运行。
(2)“1102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三类价格由1元调整为3元,综合上调幅度200%,一、二类价格在之前开展的城市公立医院(一类价)改革、县级公立医院(二类价)改革时已进行过调整,此次为进一步理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仅对三类价进行上调。
(3)“330100008a镇痛治疗(联合给药)”项目一、二、三类价格由50、61.1、45元调整为60、55、50元,综合上调幅度7%。该项目现行二类价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时进行过调整,由原45元调整至61.1元,高于一类价,属于比价关系不合理情况,在此次调整中,对该项目一、二、三类价进行调整,并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
(七)保障措施
1.加强联动。医改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整体推进,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监督检查,同步完善医保支付、药品供应保障、财政投入机制等政策。
2.同步推进。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将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处方点评制度,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同时要同步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
3.做好评估。医改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密切关注调整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置异常情况和问题。
4.加强宣传。各相关部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广泛宣传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群众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八)调整执行范围
全州行政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省管和州、县级公立综合医院、专科(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妇计中心)、血防、皮防、地病所(站),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级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康复中心、门诊部、医务室等医疗机构。
三、听证人
李燕??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胡晓丽??州医疗保障局副局长王敏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四、听证会参加人(25人)
陈云祥(退休人员)林海雄(企业负责人)李善佳(公务员)毕莉菏(人大代表)杨丽芳(财务人员)潘巧云(政协委员)杜英红(公务员)张鑫华(其他从业人员)赵榕(公务员)???杨志辉(企业负责人)???李佳芸(服务业人员)???张雁(公务员)???郑红英(企业负责人)唐自刚(公务员)茶志(公司管理人员)吕晋琳(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段龙(事业单位负责人)李绍波(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黄思杰(公司管理人员)???罗琴(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杨绍兴(企业负责人)???刘丽琼(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周标(事业单位负责人)杨庆磊(公司管理人员)杨剑(公司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