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收费〔2015〕1148号
省管各医疗机构,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版)和(2012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目前我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新的诊疗技术在临床上不断应用的实际,经研究审核,规范、新增、下调了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1规定执行。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2规定执行。
三、下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请按附件3规定执行。
四、本次修订医疗服务项目13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28项,下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42项。
附件1、2、3中除外内容的医用耗材,允许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的需要按医用耗材的实际进价向患者单独收费。使用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使用的原则,合理施治,合理用药。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必须在各诊疗科室公示材料名称、规格、型号、价格等,实行事前告知,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收取实际使用耗材的费用。
五、各市、州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次修订、新增、下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制定和完善本地医疗服务价格。
六、省管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七、鉴于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即将启动,相关政策面临调整,原则上我省近期不再审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级医疗机构临床确需开展的项目,要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照现行申报程序的规定执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的负担。严禁借改革之机,采取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侵害患者利益。
八、各级医疗机构前期申报要求调整和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未列入本次批复的,系不符合相关政策要求或调整理由不充分,不再做单独书面答复。本次修订、新增、下调项目仅涉及单个收费项目,未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仍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执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与此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试行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7年10月20日止。试行期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予以反馈。修订和下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自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附件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附件
3.下调医疗服务项目基准价格表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