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发改行费〔2018〕794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要求,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对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依照有关政策进行了核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次核定的附件1所列省市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8年9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未定价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期满后,根据省级相关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二、附件2中放开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价医〔2016〕21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附件3为依据附件1和附件2补充完善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17年)增列品种。
四、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发改、卫计、人社部门反馈。
五、《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文件请登录河北省物价局网站查阅。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