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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0-29        信息来源:查看

石发改行费〔2018〕794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要求,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对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依照有关政策进行了核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次核定的附件1所列省市县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8年9月2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未定价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试行期满后,根据省级相关政策及临床应用情况重新核定。

二、附件2中放开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冀价医〔2016〕211号)相关要求执行。

三、附件3为依据附件1和附件2补充完善的《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17年)增列品种。

四、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发改、卫计、人社部门反馈。

五、《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文件请登录河北省物价局网站查阅。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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