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
你院报来《关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比例的请示》收悉。鉴于你院已评定为二级妇幼保健院,根据原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价格从2020年8月1日起按《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附件价格的90%执行。
二、请你院做好价格宣传、公示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