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和完善肿瘤专科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函》(苏卫财务〔2018〕64号)、《关于新增和完善儿童专科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函》(苏卫财务〔2018〕65号)、《关于2019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建议的函》(苏卫财务〔2019〕27号),依据《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经履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现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收费项目等级(详见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见附件2)、新增特殊医用材料(见附件3)。此次制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2019年11月29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两年。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