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
综合改革年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物价局,各省(部)级公立医院,如皋市、靖江市物价局:
根据城市公立医院半年评估工作情况,针对评估指标、数据、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做好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评估报表部分指标:
(一)评估周期修改为:报告期(2015年11-12月、2016年1-10月、报告期合计),基期为(2014年11-12月、2015年1-10月、基期合计,并增加填报说明栏)
(二)医院补偿机制情况调查表(附件四)(二、医院补偿情况)中,“提高医院服务项目价格补偿额”修改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补偿额(调价净额)”,并增加“提价额”、“降价额”、“按上年同期业务量计算的取消项目收费额”;为准确计算静态补偿额和动态补偿额,各公立医院均要填报报告期和基期数据(按基期业务量计算的调价金额、基期药品费)。“在职注册护士数”增加“病区护士数”。“自体血回输”修改为“术中自体血回输(310800007-a)”。
二、为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增加“平均调价幅度测算基础表”(用于所有项目加权平均调价幅度、药品实际调价幅度的计算)、“调价额测算基础表”。
三、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效果评估是完善医药价格政策的重要依据,各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数据填报质量和自评报告,没有业务量或数据的要输入“0”并在“填报说明”中说明情况,要注意以下数据的逻辑关系:
(一)报告期没有挂号收入、基期没有中医辨证论治费收入;
(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总额=提价项目收费总额+降价项目收费总额+价格未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总额;
(三)提价项目收费总额+降价项目收费总额+价格未调整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总额(附件2)=医疗收入-药品收入(门诊+住院)-卫生材料收入(门诊+住院)(附件3);
(四)单独计价收费卫生材料收入(附件3)=门诊卫生材料收入+住院卫生材料收入(附件3);
(五)医疗收入(附件3)=门(急)诊总费用+出院者总费用(附件5)。
四、按时上报。2016年11月底报送评估数据,评估报告在数据报送后15个工作日上报。评估报告报省局医药价格处,同时将评估报告、汇总表和各医院调查表请发电子邮件:jshwm@sina.com、13851427976@163.com。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按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效果评估方案》的要求,明确任务和时间节点,认真核对有关公立医院的数据,保障评估质量,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建议,特别是要深入公立医院调研,掌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本情况,提出具体的价格改革建议,例如哪些项目价格偏高、哪些项目价格偏低,项目之间的比价是否合理,哪些项目内涵需要完善,哪些项目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哪些项目可以下放地方管理等等。
附件:
1.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查问卷及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调查问卷汇总表(不报)
2.医药价格调整情况调查表
3.改革前后医院运行基本情况调查表
4.医院补偿机制情况调查表
5.医院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调查表
6.平均调价幅度测算基础表
7.调价额测算基础表
(以上附件请在163邮箱下载:13851746828@163.com,密码02583275072)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