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好《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尽快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患者及时用上高质量、更低价格的抗癌药品,实现让利于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收政策变动情况,国家通过协商重新确定的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新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品种及标准详见附件)。
二、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约定9月1日前调价的,自2018年8月31日起执行新医保支付标准;约定9月30日前调价的,自2018年9月29日起执行新医保支付标准。
三、各地要尽快落实好信息系统更新、医保支付管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联系电话:0871-67195900)。
附件: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