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探索基本医疗保险高值药品谈判协商机制,减轻罹患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的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经研究,决定将成都康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试行列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已实施城乡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使用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试行列入2类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大病)管理。其中,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比照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的规定执行。
二、实行医保支付期限及支付用药量限定
在试行期间,参保人员使用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医疗保险基金对每个参保人员的支付期限不超过2年,单眼支付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用药量不超过6支(规格为10mg/ml、0.2ml/支)(含生产企业赠药1支)。在参保人员使用第5支后,需要用第6支时,由生产企业全额赠药1支,所赠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用药管理范围。
三、实行定点管理
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属高值药品,各地要加强使用过程监管,发现虚假记录、药品被串换等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况,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实行定点医院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选择1-2家具备眼底病诊断和治疗能力的医院作为使用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治疗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的定点治疗医院。
(二)实行定点医生管理。每个定点医院确定1名眼科负责人作为定点医生,负责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使用的全程管理。定点医生要检查和督促经治医生真实记录参保人员的用药情况。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内,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纳入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则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医保药品目录管理规定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