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11年新增、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泰州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苏价医〔2010〕309号)的规定和部分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省管医疗机构的请示及建议,在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新增、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详见附件1、2)。
本通知从2011年12月2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2、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目录及编码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