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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荆门市关于调整基本医保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门诊费用结算方式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9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有效对接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2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保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门诊费用结算方式及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保证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对参保人员血液透析发生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调整为按7600元/月限额(其中,药品费用限额600元/月)管理,限额以内的费用,不区分甲类、乙类,不受医疗机构级别限制,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90%、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一次性医用耗材、相关检查和药品。

(二)为引导合理施治,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协商确定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医保统筹基金实际结算额度和结算方式。

(三)参保人员选择多种方式轮换实施透析时,按主要透析方式确定月限额。

(四)参保人员移植器官因丧失功能需维持抗排异药物治疗,同时实施透析的,可同时享受两个病种的门诊医疗待遇,所需费用分别结算。

(五)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需门诊放化疗,同时实施透析的,可同时享受两个病种的门诊医疗待遇,所需费用分别结算。

本通知未涉及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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