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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2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要求,省医保局就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规范,现结合我市现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匹配落实,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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