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组织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20号)要求,省医保局就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规范,现结合我市现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匹配落实,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5日起执行。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