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青海省104种单病种住院费用限额付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674号)精神,在广泛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经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04种单病种住院医药费用限额付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按病种付费改革的认识。医疗服务按病种付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开展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 二、规范病种付费诊疗路径。按病种付费是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方式之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医临床诊疗方案》,以及各病种临床路径等卫生技术规定,制定具体病种临床路径,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病种限额付费价格。按照病种诊疗路径和前三年病种诊疗平均费用水平,制定了104种单病种住院医药费用限额付费价格(详见附件),该价格为试行价格,并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单病种住院医药费用限额付费价格是指患者从确诊入院,按治疗临床路径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治疗过程发生的各类诊治费用,包括检查、检验、治疗、手术、麻醉、住院、护理、用药、医疗材料等费用。为有效约束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超过最高限价按最高限价收取,超过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不得向患者收取;未超过最高限价,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不再按项目计价,但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出按病种付费管理程序。 四、建立病种付费监管机制。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单病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价格谈判情况和取消药品加成等因素适时调整试行价格。卫生部门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监测医疗机构各项评价指标变化情况。人社部门要根据国家推行付费方式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付费价格谈判与激励机制,压缩不必要的费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病种付费基金变化情况的监测。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新闻宣传。各地价格、卫生、人社、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做好按病种付费改革工作;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六、本通知自2012年12月20日起执行。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1类重特大疾病住院医药费用单病种限额付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2〕1313号)中与本通知病种名称、治疗方法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出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附件:青海省104种单病种住院费用限额付费标准(试行)
省发展改革委 省卫生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