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收费〔2016〕60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加快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鼓励医疗技术研发创新,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进一步提高诊疗效率,满足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95号)精神,现就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受理审核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机构已开展或计划开展但尚未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不受《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限制。
(一)对已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经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其项目价格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及程序,向省级发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项目成本、同类项目比价、外省价格水平等因素,核定基准价并公示后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予以调整或正式执行。
按申报程序规定需要各设区市先行审查的,设区市发改、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对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项目进行初审,并报省级发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定。
(二)对未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发改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由省卫生计生部门对新增项目提出准入意见,并出具立项文件后。由省发改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依据项目成本、同类项目比价、外省价格水平等因素,核定基准价并公示后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予以调整或正式执行。
(三)以下项目不列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1.与现行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已有项目名称不同,但内容相同的;已有项目使用不同器械、设备、试剂等,但诊疗目的一致的;在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属于内含一次性耗材的。
2.落后的、被淘汰或已取消的项目。
3.诊疗目的不明确、诊疗效果不明显的项目;不符合卫生经济学要求、性价比不合理的项目。
4.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和填报要求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填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包括项目情况、成本费用和相关价格等内容,由医疗机构按项目填报,并提交必须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论证材料。
(一)医疗机构拟申报的新增项目情况,已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发改价格〔2012〕1170号)(以下简称《规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等栏目全部按《规范》对应项目填报,无需提交论证材料;未纳入《规范》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项目编码可以不填,其它栏目统一按《规范》的命名原则、定义和体例、格式填报,并提供临床准入文件或相关论证材料。
(二)医疗机构拟申报的新增项目成本费用,按照《医院财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定,采用实际发生或合理预计数据测算填报。
(三)医疗机构拟申报的新增项目,如我省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有价格可以参照的类似项目,应注明相应的项目名称和具体价格。医疗机构要根据成本费用等因素对新增项目提出建议价格,充分考虑医保和患者的承受能力,并与我省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比价。
(四)医疗机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
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见附件2);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4.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诊疗技术规范,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规范中文名称(含项目简称和英文缩写)、项目类别、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临床意义、可能产生的副作用及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
5.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销企业经营许可证、专利证书等;
6.购买仪器设备、辅助耗材、试剂等原始票据复印件(包括财务发票或购买合同、报关单及入出库单等);
7.国家级正式刊物公开发表的临床应用资料;
8.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申报新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和数据,应由医疗机构组织医务部门、财务物价部门和相关临床科室集中研究论证后统一填报,以科室名义私自填报的不予受理。 涉及的医用耗材、诊疗器械、诊疗设备、检验试剂等全部通过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四、相关要求
各市州发展改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兼顾医疗技术发展和患者的承受能力,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医疗机构报送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要及时受理,简化工作程序,加快申报审核。不得超越权限受理不属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畴的项目或价格。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既保证临床新技术的有效应用,又要保障患者的消费权益。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医疗机构。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附件
2.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附件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汇总表附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