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精神,我委印发了《关于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内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4〕1296号),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常用低价药品价格行为的监管,医药和服务价格处对《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清单》中品种剂型涉及的具体规格的平均日用量进行了整理(具体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供各级发展改革委在价格监督检查中使用。
一、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各地对我区常用低价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和监管过程中,要依据药品平均日用量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零售价格具体测算日均费用,以判定企业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是否超过按照日均费用标准计算的价格。具体计算方法为:日均费用标准×(包)装量÷日均用量,如企业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高于计算结果,则可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
如:右美沙芬-胶囊(15mg),平均日用量为5.5粒,企业制定规格为15mg*10的零售价格为5.0元,则按日均费用标准计算的价格为:3.0×10÷5.5=5.45元>5.0元(企业制定的药品零售价格)。
“(包)装量”是指装量或包装数量,装量是指指最小独立包装中标示的药物制剂的面积、容量或重量;包装数量是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制剂数量。
二、请各地按照平均日用量和日均费用标准严格核算,对低价药品价格超出日均费用标准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地要密切关注低价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