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规定,并挂网公示征求意见,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二、上述药品价格一律按本次制定的价格执行,此前公布的价格同时废止。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1.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或零售指导价格表(西药)
2.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或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