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临床价值、更有成本效果的医疗服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4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临床价值、更有成本效果的医疗服务,依据《价格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下简称“新增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尚未列入全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经临床验证能提高诊疗效果,或符合群众多样化健康需求的医疗服务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新增项目按照医疗机构申报,自治区和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分别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受理并初审,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立项、公布的程序开展。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设立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由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2)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临床应用、技术规范清晰、临床路径明确、服务内容充分;
(3)符合伦理规范,包括医学伦理和社会伦理;
(4)有临床证据证明安全、有效;与已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已开展项目”)的功能、目的相同的,应有临床证据证明其安全性、有效性或经济性中的一项或若干项具有优势;
(5)向患者收费应符合质价相称、公平负担的要求;
(6)需经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审核论证,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规范性确认;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医疗保障部门不予立项:
(1)属于非医疗活动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资料复制、便民服务、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养生保健等;
(2)属于医疗活动,但属于医疗服务前期技术准备的,或独立实施无临床价值的具体操作步骤;
(3)属于医疗活动,但服务和收费的性质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医疗机构代收费的;
(4)属于医疗活动,但患者个体的临床获益无法验证;
(5) 属于医疗活动,但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
(6)属于医疗机构维持正常运转需要对外购买的服务、能源动力;
(7)属于医疗机构应尽义务的事项;
(8)属于拆解、拼接、组合已开展项目,变更已开展项目的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流程顺序,或变更已开展项目名称、表述的;
(9)将各种功能、目的项目捆绑,以打包、组套、套餐等各种名义提供服务的;
(10)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第七条 与已开展项目的内涵相同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要时可作为已开展项目的“加收项”:
(1)价格政策明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的;
(2)为儿童、婴幼儿、精神疾病重症患者、甲类或乙类传染病患者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时,难度、强度和消耗显著高于向普通群体提供服务的;
(3)满足少数患者特殊需求的;
(4)变更已开展项目服务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等,边际成本或效益特别显著的;
(5)价格政策明确应按加收项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与已开展项目的内涵相同,由于已开展项目限定应用部位、应用场景、提供方式、辅助技术等,需要医疗保障部门确认扩大原项目价格政策适用范围的,医疗保障部门不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要时作为已开展项目的“分解项”。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1)(2)(6)(7)款而不予立项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合理支出可视情形纳入医疗成本,在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综合考虑。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新增项目受理程序包括项目申报、受理和初审、集中审核、立项赋码、公开发布等环节。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分级受理,三甲医院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受理审核,三甲以下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医疗保障局申报。
申报新增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新增项目申报书;
(2)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技术准入(许可)及规范性确认材料;
(3)新增项目创新性报告,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性、可靠性和必要性。
(4)新增项目成本,以及与服务收费相关的必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盒、仪器设备等的产品注册证、进货完税凭证,或其他可以表明有效价格的凭证等;
(5)外省市已公布价格的应提供文件复印件;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和地级市医疗保障部门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受理申报并进行初审,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申报项目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已公布项目基本相同的,或者明显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初审可予以退回。
申报资料不完备、不规范的,经指导后医疗机构补充完善。医疗机构无法将资料补齐的,可予以退回。
三甲以下医疗机构申报项目通过初审的,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转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第十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地级市医疗保障局转报的新增项目和三甲医院通过初审项目集中组织开展受理工作,依序开展对照审核、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和集体审议等工作。
集中审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每年的3月和9月为自治区集中受理申报时间。
第十三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照本办法第三章之规定,对进入审核环节的新增项目进行对照审核,规范项目要素。医疗机构按新增项目申报,实际应按加收项、分解项处理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可直接调整,无需退回医疗机构重报。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可采取实地调查、专家咨询、跨地区交流等方式,确保对照审核工作全面、客观、准确。经对照审核,申报项目资料完备、不属于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进入专家论证环节。
第十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组织临床医学、卫生经济、价格管理专家集体论证,专家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奇数。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独立出具“建议立项”、“不建议立项”或“其他”的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其中,临床专家主要对申报项目与已开展项目是否存在替代关系和比较优势、基本人力投入等项目要素的准确性,以及其他医学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并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实名意见;卫生经济专家、物价专家主要对项目收费的经济性、公平性进行论证,并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实名意见。
凡超过三分之二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视为通过专家论证。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专家组应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和说明等价格要素内容。
第十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挂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正式公布的新增项目适用于辖区内全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辖区内具备实施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无需重复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应自实施之日起,每年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项目价格、服务数量等基本情况,直到项目试行期结束。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实行分类管理,适当简化要求,快速受理审核。
(1)已列入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自治区尚未明确项目政策的新开展项目,不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规范性确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评价确认后即可直接立项;
(2)填补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手段、诊疗效果空白的,或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特批加速应用的医疗新技术,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受集中审核周期限制,随时启动审核工作,加快立项进度。
(3)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于疫情疾病诊断救治急需的新医疗技术,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可突破规定程序增设临时项目,由医疗机构按实际支出报价计费。疫情应对结束后立即取消,有必要常规开展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4)其他有必要快速受理审核的情形。
第十九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可以基于社会发展、临床实际、深化改革、突发事件等实际需要,依职权主动新增项目。
第四章 新增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原则上可由其自主制定试行价格,价格水平应与其机构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等相匹配。服务人群广、费用影响大、道德风险高或另有政策规定的新增项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暂定或与公立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试行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价格试行期为两年。试行期满后,依据价格管理权限,自治区和地级市医疗保障局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具体价格。
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执行市场调节价政策。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收费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合法合规、知情同意、留痕管理为前提,不得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串换项目服务、重复收费等。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同意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管。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增项目,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可中止或终止执行:
(1)自正式立项之日起,申报项目的医疗机构一年无实际服务发生或两年实际服务量少于5 例的;
(2)价格试行期内,群众投诉举报立项不合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3)行业主管部门中止或终止开展的医疗服务;
(4)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发生率超过一般水平的;
(5)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对新增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医疗机构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两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提出的新增项目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医疗机构上年度申报项目审核通过率低于50%,或上报自治区和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新医疗技术的,暂停一年受理该医疗机构新增项目的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根据管理需要,对现行全区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内涵、编码、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等要素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新增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
2.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附件1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书
医疗保障局:
经医疗伦理审查通过,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准许,我院已具备实施×××××等××项医疗服务的条件。鉴于自治区尚无上述服务对应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开展项目新增加收项/已开展项目新增分解项,具体情况如下:
附:申报项目1-…的详细情况
×××××医院(盖章)
202 ×年×月×日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医疗机构盖章):
计算公式:小时工资、福利额(元/小时)=上年职工人均薪酬(上年卫生财务报表“医疗支出”科目的“工资”明细科目总额除以该年在册医务人员总人数)÷(12个月×22天×8小时)
(一)卫生材料:指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当使用的、市场价格和使用数量相对稳定的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如: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采血针、普通输液胶贴、普通采血管、连接管、吸引器、采血管、普通缝合线及一次性手术包等。
计算公式:应摊金额=实际消耗数量×单价 (二)低值易耗品: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消耗的低值卫生材料。如:碘酒、酒精、棉球、棉花、棉签、纱布、普通敷料、帽子、口罩、鞋套、袜套、手套、手术衣、绷带、检查垫、压舌板、止血带、消毒液、弯盘等。
(三)试剂:诊疗项目中供多人使用的药品(不含患者处方独立领取的药品)及其他消耗品等,如:眼科检查时用的阿托品等。包括检测试剂、散装局麻药品、染色剂、耦合剂、保存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