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133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暂停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166号)精神,我们对本省核定的政府定价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临时价格及部分差价比价关系不合理的药品价格进行了认真清理,现予重新审定下达(具体品种及价格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品种涉及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单独定价和原研制药品,仍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价格执行。
二、现行价格低于本通知所列品种价格的,仍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三、以前我省下达的有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包括正式文件和备案表下达的价格)及招标的临时零售价格,凡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价格为准。本通知规定价格为临时价格,国家发改委下达统一价格后改按规定价格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头孢噻肟钠等部分药品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