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含右丙氧酚药品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删除《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复方丙氧氨酚口服常释剂型”(西药第239号),各统筹地区要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相应调整工作。
二、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做好该药调出药品目录过程中的衔接工作,在患者调整用药时按规定支付该药费用,从2011年7月31日起停止该药的费用支付。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