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齐价联字〔2016〕5号
各县(市)物价局、卫计委、人社局,市区各公立医院: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6】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市各公立医院病房取暖费、病房空调费暂不作调整,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二、市区参加医改的16家公立医院可在此标准基础上按照我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规定的上下浮动标准执行,即此文件涉及的项目编码31、34开头的按此文件规定的标准上浮30%执行;项目编码25开头的按此文件规定的标准降低6%执行;其它项目按此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各县(市)公立医院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县(市)物价部门按照本地医改实际进行调整。
四、未参加医改的公立医院按照此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齐齐哈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