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7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文件精神,2016年3月24日,和田地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当地实际,公布实施了《关于调整和田地区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和发改物价〔2016〕12号)。通知规定,此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32号)及2004年以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陆续下发的文件为基础,调整的具体幅度为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住院诊察类项目提高4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0%;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0%;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30%;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80%;床位费提高35%;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0%。
通知要求,和田地区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均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三个月后根据各医疗机构执行情况确定正式的医疗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