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75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5〕1830号)文件精神,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伊犁州直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9月20日,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和州党委第36次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公布。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于2016年10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通知规定,实施综合改革的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范围为:伊宁市人民医院、新源县人民医院、霍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伊宁县人民医院、察布查尔县人民医院、巩留县人民医院、尼勒克县人民医院、特克斯县人民医院、昭苏县人民医院、霍尔果斯市人民医院等10家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调整幅度为: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5%;住院诊察类项目提高54%;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2%;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1%;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29%;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00%;床位费提高53%;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19%。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