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自治区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 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93号)精神,为确保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为更好地满足参合(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不断提高受益程度,决定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见附件)。
各地卫生计生委要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更新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药品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此三种药品按照乙类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支付。
附件: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及使用范围明细表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7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及使用范围明细表
分类 |
中文药品名称 |
剂型 |
级别 |
备注 |
核苷类逆转录酶抑制剂 |
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乡级 |
肝病辅助治疗药 |
抗肿瘤药 |
盐酸埃克替尼 |
口服常释剂型 |
县级 |
化疗方案失败后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 |
盐酸吉非替尼 |
口服常释剂型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