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及省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取消药品加成全面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医改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城区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宜昌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规定按时取消药品加成,同步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二、宜昌市城区医疗服务价格见附表,本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医院执行过程中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三、《宜昌市城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从2017年7月31日零时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相关单位。
宜昌市物价局 宜昌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人力与社会资源保障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