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收费字〔2013〕77号
各设区市、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江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2〕7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适应范围
全省13个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的26所医院。
二、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财政、医保和医院内部适当消化的要求,在上述总量内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从而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
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内容
此次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的项目有诊查费、护理费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在原收费基础上,门诊诊查费提高13元,住院诊查费提高12元,护理费提高24元,大型医用设备CT和磁共振检查费下降5%。
四、相关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各设区市、试点县(市)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成效。
2.协同推进。医疗技术服务调整价格与医保、财政、卫生相关政策同步衔接,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
3.加强宣传。各地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县级公立医院价格改革试点的意义、原则和具体方案,广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医患双方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4.加强督导。价格政策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各地要及时做好跟踪调研工作,实施政策评估,并及时向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馈。省里也将组织力量对试点县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情况进行调研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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