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价费〔2014〕2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医保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本市贯彻落实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市、区(县)卫生计生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在各自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应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内容。今后,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价格,同时规范收费行为,做好明码标价、费用明细账单等工作。明码标价应当包含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内涵、计价方式、价格等内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政策。凡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由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物价、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政策指导,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