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人社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75号)精神,在认真分析12个国家级试点县级公立医院近三年收入结构、比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因素,我们提出了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
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应遵循“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总量控制”是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的收入相当于药品(含中药饮片,下同)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后减少收入的70%,即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院减少的药品加成收入的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弥补。“结构调整”是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及医院实际运行情况,优化医疗收入结构,有升有降,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即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项目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等项目价格。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与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步进行,在不增加患者负担,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取消药品加成、医保支付能力、群众就医负担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积极稳妥推进调整方案,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意见
通过测算,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幅度为: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032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均有公布)为基础,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建议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65%(其中: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不再收取挂号费);住院诊察类项目价格提高50%;检查类项目价格降低10%;化验类项目价格降低10%;治疗类项目价格提高30%;护理类项目价格提高100%;床位费提高50%;手术类项目价格提高20%。
三、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办法
(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卫生、人社等部门以综合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为主,可增加1-2家有代表性的县级公立医院进行测算,分析近三年药品加成平均收入及医疗服务项目收入结构。各地根据实际测算结果,参照上述调整幅度,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分类调整幅度,合理安排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
(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确定后应征求相关医院意见,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同意后,由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社部门公布实施,并报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评估,指导各地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确保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同步,不增加群众实际负担。
各地应在2015年11月底前出台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在药品取消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以后执行地(州、市)调整后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未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仍执行自治区统一的现行医疗服务价格。
(二)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将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监督考核,结合各地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地在出台实施综合改革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前,要做好充分的宣传工作,并做好相关工作预案,引导好社会舆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实施。
(四)实施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应加强收入分析,及时调整医院的发展方向及发展思路。要通过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及诊疗水平,采取强化内部管理和节约医疗成本等有效措施,保证医院的收入水平合理平稳,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医生回归看病角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
(五)各地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社厅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