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属医疗机构: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3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该项目收费标准暂按省标准执行,请各单位及时更新内部信息系统,依法履行价格公示程序,面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有检测需求的群众合理、有序开展检绵阳市医疗保障局文件测,积极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维护好来之不易的良好疫情防控形势。
二、本文件从2021年1月28日零时起执行。以往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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