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医保局规定,此次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市范围执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具体执行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2。
二、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更新维护,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2.威海市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政策表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4 日
附件1
关于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进一步减轻患者就医负担,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5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驻济省(部)属和军队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下浮10%-30%。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做好价格衔接,并密切监测价格运行情况,遇有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二、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各统筹地区可按照不高于附件公布的价格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三、医疗机构应将附件所列内容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6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