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成都高新区教文卫健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省市联动、价格互认、专家论证”工作原则,依据省医保部门设立的民族医(藏医)服务价格项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第一批37种民族医(藏医)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除省定价医院外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民族医(藏医)服务项目及价格,按照《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第一批民族医(藏医)服务项目价格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此次制定的第一批民族医疗(藏医)服务项目价格明确了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医疗机构价格。二乙以下医疗机构按照二乙下浮20%标准执行,未进行价格浮动的价格项目,二乙以下医疗机构价格不再下浮。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藏医服务项目价格表http://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8/2021-08/02/28caba53ae5b4b7f884899ac680f1681/files/a7c7e9dd896948d6b335ce590f5394cb.pdf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中医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