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要求和规定,现就调整、完善儿童专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情况和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儿童专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调整儿童专科部分诊察费、护理类项目价格(限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收取)(见附件1、2);
(二)调整儿童专科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限六周岁及以下儿童)(见附件3);
(三)调整儿童专科部分一般检查治疗、临床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价格(限6周岁及以下儿童)(见附件4);
(四)完善儿童专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见附件5)。
二、明确6周岁及以下儿童年龄计费规定:住院病人以入院日、门诊病人以就诊日计算年龄。
三、一类公立医疗机构儿童专科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与二类医院比价合理的原则,由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卫生健康委制定、调整。
四、为保障患者负担平稳可控,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项目等级(医保支付类别),具体调整情况另行下发。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价格政策与基本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综合监管。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落实费用清单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关注儿童专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执行
附件:1.调整后儿童专科部分诊察费价格表(限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收取)
2.调整后儿童专科部分护理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限儿童专科医院和其他医院儿科收取)
3.调整后儿童专科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限六周岁及以下儿童)
4.调整后儿童专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限6周岁及以下儿童)
5.完善儿童专科部分项目情况表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