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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关于明确相关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有关处室、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提升医疗保障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县域医共体行业自律示范点建设等相关试点工作明确如下:

  一、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试点

  (一)试点单位

  嵊州市医保局

  (二)试点内容

  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之上,扩大门诊按人头付费改革范围。

  (三)试点时间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县域医共体行业自律示范点建设试点

  (一)试点单位

  诸暨市医保局

  (二)试点内容

  因地制宜制定县域医共体行业自律示范点建设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确定示范点建设活动的具体措施。

  (三)试点时间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参保人信用试点

  (一)试点单位

  新昌县医保局

  (二)试点内容

  制订可具操作性、科学性、系统性的参保人信用管理操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参保人员的就医购药行为。

  (三)试点时间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试点

  (一)试点单位

  新昌县医保局

  (二)试点内容

  依托党委政府强势推动、部门行业协同推进、乡镇(街道)主体责任、村社干部具体落实、两定机构协议考核,实现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超过80%、结算率达到20%的预期目标,形成一套全市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三)试点时间

  2021年8月中旬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试点单位务必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和部门的无缝配合,加大软硬件投入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压实责任,加强协调。各试点单位要压实责任,建立起上下贯通、协调通畅的责任链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落实到位。要明确工作清单,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完成一项、确认一项。

  (三)总结提炼,适时推广。各试点单位要注重突出特色,加强总结提炼,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亮点项目。要重视对好经验、好做法的调研、收集、宣传工作,对行之有效的模式,要适时推广,提高试点工作的应用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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