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服务医保费用管理,促进家庭病床服务健康良性发展,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100号)、《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家庭病床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闽卫基层〔2021〕39号)及本市医保待遇相关规定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家庭病床服务医保支付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支付
(一)参保人按收费标准刷卡结算
建床期间,参保人在家庭病床建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建床机构)发生的医保家庭病床建床费、巡诊费、会诊费、其他符合规定的上门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收费标准、医保支付范围等按照《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家庭病床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医保〔2021〕10号)执行,患者可自愿选择按项目或按服务包收费,按本市医保待遇刷卡结算;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住院除外),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医保与建床机构按床日付费
参保人在建床期间发生的除急诊、住院、国家谈判药品以外的建床费、检查费、诊察费(含巡诊费)、治疗费、药品费等医疗费一并纳入按床日费用标准结算范围,按床日付费标准为80元/天,医保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床日付费标准进行调整。
床日结算天数以实际建床天数计算,每次建床结算天数不超过一个建床周期(3个月);每个医保年度原则上支付不超过2个建床周期。特殊情况在不违反省、市关于家庭病床服务医保支付相关规定前提下,参保人每医保年度可向建床机构申请并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延长一次建床结算天数,最长不超过一个建床周期。
二、服务管理
(一)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经其所登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家庭病床服务资质后,可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家庭病床服务备案登记;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我市实际,有序纳入医保协议支付。
(二)家庭建床
建床机构应严格按照家庭病床服务建床评估标准和服务协议为患者建床,并实时将建床评估信息及服务标准(按项目或按服务包)上传医保信息系统。
(三)上门巡诊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家庭病床服务规范进行相关诊疗服务,上门巡诊服务通过医保“移动查房”系统实行“刷脸”确认,确保服务真实性;服务结束后由参保人或其家属进行满意度评价,建床机构应及时将巡诊情况上传医保信息系统。
(四)医保刷卡
家庭病床服务应全流程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办理家庭病床服务的参保人可指定一名家属或委托一名家庭病床服务相关人作为代理人,负责家庭病床服务经办和医保费用结算;建床机构应将代理人信息登记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三、评价结算
年度结束时,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度参保人实际发生的家庭病床服务医保费用及参保人服务满意度评价结果与建床机构结算。
(一)参保人实际发生的家庭病床服务医保费用小于或等于按床日费用标准,且未发生推诿病人、不合理医疗服务及其他医保违规行为的,按实际发生的家庭病床服务医保费用支付。
(二)家庭病床服务医保费用超过按床日费用标准的,按床日费用标准支付,超支部分不再予以补偿。
(三)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对上门巡诊或院际会诊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分按1至10分计,10分为最高分。一个建床周期结束后,汇总平均当次建床周期内评价得分,得分结果与当次建床周期支付结算挂钩:
(1)平均分8分(含)以上予以全额支付;
(2)平均分7分(含)以上、不满8分的,按95%支付;
(3)平均分6分(含)以上、不满7分的,按90%支付;
(4)平均分低于6分的,按85%支付。
四、相关要求
(一)各相关建床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严格按照卫健部门制定的家庭病床建床评估标准和服务规范执行,配合行业监管,不得虚假建床服务。
(二)建床机构应加强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建床机构开展的家庭病床服务纳入医保日常管理及考核。
(三)基层建床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家庭病床服务范围不得超过所在行政辖区。
五、本通知自2021医保年度起试行,试行有效期限至2022医保年度止。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