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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优化医疗保障举措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8-17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就医用药困难,特对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相关举措予以优化调整,具体如下。

一、做好市区医保资金预拨付。对市区定点救治新冠肺炎患者和开设发热门诊科室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预付,首批预付1亿元。同时,不因疫情影响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按期拨付。

二、单列医保费用结算。对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实行单列结算。根据定点收治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明细情况,将卫生健康部门新冠肺炎诊疗方案中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等,参照甲类目录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全面落实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适当增加门诊慢性病开药量,减少参保人员到院就诊、配药次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需求,取药量可放宽至三个月,切实满足门诊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

四、实施参保人员门诊购药补结算。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封闭封控管理而委托他人在定点医药机构通过现金支付方式发生的医疗费用,疫情防控结束后,可凭有效票据及医保有效凭证(身份证、社保卡等)实施医保个人账户划取。

五、做好门特参保人员待遇保障。因定点医药机构停诊或封闭封控管理,门特参保人员在非门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治疗本病的医疗费用,可参照门特政策予以报销。一类门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全院封控管理期间,其一类门特参保人员暂纳入住院管理,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六、保障医保特药参保人员用药。对参保人员无法至市医保特药定点医药机构购买医保特药的,由市医保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实施配送,参保人员先行垫付。疫情防控结束后,可由市医保特药定点零售药店对合规特药费用予以补结算,或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手工零星报销。

七、便捷实施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对确需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由就医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参照危急重症予以收治,享受对应的分级诊疗待遇,减少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往返频次。

八、全面实施异地就医线上备案。参保人员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公布的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所需材料,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江苏医保云”APP以及市社保中心网站等渠道进行备案,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九、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鼓励支持已开通运行“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复诊参保人员提供规范、高效的线上医疗服务。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对参保人员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可通过线上支付渠道予以划卡结算。

扬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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