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市卫健委《关于解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意见,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调整救护车及院前急救担架员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7月2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电子邮箱:ykybjjc@163.com
通信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西19号,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与招标采购科
邮 编:115000
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6日
关于调整救护车及院前急救担架员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事务中心: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对市卫健委《关于解决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意见,结合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救护车及院前急救担架员服务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对120救护车和急救担架服务费等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市区(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下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救护车收费标准
(一)市区内救护车收费基准价为10公里内每台次38元,超出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行车公里数按往返里程累计计算。到市区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救护车收费,由医患双方协调议定。
(二)上述收费标准,不含院前急救、医生出诊、高速公路收费。救治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关于下发营口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的通知》(营医保发〔2019〕60号)文件执行。
二、院前急救担架员服务费
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向患者提供有偿担架员服务。在提供服务前将有关事项向患者及家属交代清楚,患者家属要求自行抬运的,救援中心免费提供担架;患者家属要求提供担架员服务的,平房及一楼、二楼、电梯50元/次·人,二楼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5元。
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独立运营的全额事业单位执行。
三、委托相关县(市)区制定标准
站前区、西市区、老边区以外行政辖区内各医院救护车收费和提供担架员服务收费,在不超过市定标准的基础上,委托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依法依规共同研究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