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 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其医药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格[2006]1305号)要求,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价格管理权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医疗服务的具体定价权限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其收费标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开展、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71号)申报、审批。 二、采取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以实行按医疗服务项目及标准收费,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不超过规定项目标准之和前提下,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对一些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各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 三、科学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同时社区卫生服务成本也要得到合理补偿。非营利性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全区实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9号)规定的C类收费标准下降10%执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也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四、严格控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零售价格。我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100%的使用自治区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中标药品,药品零售价格严格按照中标药品价格顺加自治区政府规定的药品合理损耗向患者收取,不得另行收费。 五、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供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的廉价药品政策,以鼓励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通过简化包装、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方式来降低成本和价格,并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廉价药品。对定点生产的廉价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药品价格时将适当放宽生产企业的销售利润率。 六、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全区各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认真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也将在今年择期组织一次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积极指导和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真正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便民就医治疗的作用。 七、需要新版印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请直接到自治区物价局联系购买。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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