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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示调整6岁及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24        信息来源:查看

 为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市卫计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津卫办〔2018〕22号)的要求,拟调整我市6岁及以下儿童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医疗机构执行范围。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中央驻津医院、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新公布的项目价格。

二、调整项目范围。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 6岁及以下儿童的“一般治疗操作”和“有创诊断”中技术劳务价值较高的部分收费项目,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5%。(具体见附件)

三、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已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四、公示时间:自2018年7月24日至7月30日。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与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综合处联系,联系电话:23142258,23142217(传真),联系人:文忠。

2018年7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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