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局,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七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理顺不同难度的医疗服务项目间比价关系,合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经研究,决定对部分比价关系存在矛盾、与周边地市价格差距较大以及医疗机构长期关注反映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根据《关于重新规范南平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医保〔2019〕19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执行单位为我市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二、调整内容
(一)对“血液透析”(031100000600)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理顺项目价格与项目成本的矛盾,同时合理拉开市级与县级项目价格差距,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分级诊疗。
(二)对“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033130301500)、“小儿法鲁氏四联症根治术(小)”(033080102501)、“小儿经宫腔镜子宫内膜剥离术”(033130600901)等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三)对“胃癌根治术”(033100200500)、“结肠癌根治术”(033100302000)、“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033150700500)等价格与省属及周边地市差距较大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四)根据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谈判议价工作,对“经皮冠状动脉内支架置入术(STENT)”(032050000300)等项目价格进行合理优化。
本次调整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60项,具体详见附件。
三、其他要求
(一)优化收入结构。各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入占比,优化医疗机构的收入结构。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日清单(除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病人外)等制度。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做好政策对接。请有关单位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已入院病人相关费用结转等配套工作。
(四)做好政策引导。各有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政策正面宣传和解释工作,对部分需要长期持续性治疗的患者应根据其病情的轻重和进展情况,合理引导至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就诊,进一步促进分级诊疗,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诊疗秩序和氛围。
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局、市卫健委联系。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南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