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32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涉及其他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价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在本通知发布后一个月内向我委进行申报。外省生产经营企业须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我委将根据各产地价格水平结合我省实际进行调整。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麻醉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执行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麻醉药品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