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文件”),2017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市人力社保局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采集了部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信息采集结束后,部分企业反映因工作失误等原因未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申报。同时经比对发现,确有部分原已纳入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且应申请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未按规定申报相关信息。为保障临床医保药品供应,维护医药企业和参保患者权益,现就开展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凡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见附件1),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且没有在9月11至20日期间,申请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均可自愿申报药品信息。
(二)原已纳入我市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未在9月11日至20日申请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见附件2),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限内,准确申报药品信息。
二、采集时间
自2017年9月29日9时至10月16日17时,相关药品企业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60.30.83.92:8181/wsba),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准确填报《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表》。
三、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内容、采集要求及有关事项,参照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时、准确完成信息申报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信息,导致药品无法纳入医保支付,或造成医保支付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二)相关文件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和“服务大厅”栏目进行查看(登录网址http://www.tj.lss.gov.cn)。
咨询服务窗口: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
408室(暂定)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附件:20170929112637469_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名单
附件:20170929112714084_我市《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中应参加信息采集药品名单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