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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9        信息来源:查看

2017年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9/29   来源: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05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36号,以下简称“236号文件”),2017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市人力社保局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采集了部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信息采集结束后,部分企业反映因工作失误等原因未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申报。同时经比对发现,确有部分原已纳入我市现行《药品目录》且应申请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未按规定申报相关信息。为保障临床医保药品供应,维护医药企业和参保患者权益,现就开展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凡属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范围(见附件1),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剂型、规格适于临床使用,且没有在9月11至20日期间,申请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均可自愿申报药品信息。

(二)原已纳入我市现行《药品目录》支付范围,未在9月11日至20日申请参加信息采集的药品(见附件2),应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信息采集期限内,准确申报药品信息。

二、采集时间

自2017年9月29日9时至10月16日17时,相关药品企业登陆天津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60.30.83.92:8181/wsba),通过“药品信息采集”功能模块,准确填报《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信息采集表》。

三、其他事项

(一)信息采集内容、采集要求及有关事项,参照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236号文件有关规定,按时、准确完成信息申报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信息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信息,导致药品无法纳入医保支付,或造成医保支付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由企业承担相应后果。

(二)相关文件可从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和“服务大厅”栏目进行查看(登录网址http://www.tj.lss.gov.cn)。


咨询服务窗口: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40号4号楼

408室(暂定)

政策咨询电话:15022593781、18522865982

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转8020/8021/8022/8023


附件:20170929112637469_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新增药品名单

附件:20170929112714084_我市《药品目录》支付范围中应参加信息采集药品名单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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