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附件中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药品经营企业(含医疗机构,下同)按照比GMP药品针剂低不超过40%、其它剂型低不超过30%的原则自行核定。
二、附件中附表一、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及规格,由我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及有利于减轻患者负担、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在我省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见附表三。附表三未列的剂型规格,可暂由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差比价规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由我委审核汇总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附件中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对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最高一律不得超过15%,具体加价办法按照我委青发改价格〔2006〕51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药品经营单位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此次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实际零售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销售数量变化情况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及其他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我委报告。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有关经营单位开展正常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通知》精神得以落实。
本通知公布的药品价格,从2007年4月20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追风透骨片等中成药的最高零售价格(具体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根据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推荐,确定广州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具体见附表二。附表中的药品价格及生产企业与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中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
二、已停止生产但仍在市场流通的附表中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的GMP与非GMP药品差价核定公布,并请在发文同时报我委备案。附表一中未列的剂型及规格、附表二中未列的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亦在发文同时报我委备案。
三、附表中公布的蜜丸、水丸、水蜜丸、颗粒剂、合剂(口服液)、注射剂、栓剂、散剂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为便于计价,其他包装数量规格价格暂不按包装数量差比价执行,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四、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并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我委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优质优价品种和只有一家企业生产的品种,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委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4月23日以前,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医疗机构销售附表所列药品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明显变化的,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7年4月16日起执行。
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二: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表三:追风透骨丸等中成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