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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目录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21        信息来源:查看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目录清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内蒙古自治区低价药品清单整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清单范围

此次我区拟制定低价药品清单范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剂型;增补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的药品 。

二、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的规定,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标准确定。

三、低价药品申报条件及内容

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凡生产纳入我区定价范围,并符合日均使用费用标准的药品,需向我委提供正式申请文件。

申报内容包括:①申请的药品品种、剂型等,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药品注册批件;②政府最高零售价格文件(提供现行价格文件号),无政府最高零售价格的,提供全国目前执行的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零售价格;③其他相关资料。

四、低价药品申报时间及要求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和整体工作安排,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须在6月5日前由企业被授权人向自治区发改委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申报企业须出具委托书、办事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注册批件、价格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药品说明书提供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凡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我委不再受理。请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及时申报并递交相关资料。

联 系 人:包冰清

邮   箱:bbq_fgw@163.com

联系电话:0471-6659346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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